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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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类别:施工总承包资质

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、乙级。 6.1 甲级资质标准 9.1.1 企业资信能力 (1) 净资产 1 亿元以上; (2) 近 3 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 800 万元以上。 9.1.2 企业主要人员 (1) 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 […]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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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、乙级。

6.1 甲级资质标准

9.1.1 企业资信能力

(1) 净资产 1 亿元以上;

(2) 近 3 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 800 万元以上。

9.1.2 企业主要人员

(1) 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10 人以上;

(2) 技术负责人具有 10 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,且为机电

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;主持完成过 1 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。

9.1.3 企业工程业绩

近 5 年承担过下列 2 类中的 1 类以上工程的施工,工程质量合格。

(1) 单项合同额 1 亿元以上的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 3 项;

(2) 单项合同额 3500 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(可含附属设施)检维

修工程 3 项。

6.2 乙级资质标准

9.2.1 企业资信能力

净资产 1000 万元以上。

9.2.2 企业主要人员

(1) 具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 5 人以上;

(2) 技术负责人具有 5 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,且为机

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;主持完成过 1 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。

6.3 承包工程范围

9.3.1 甲级资质

可承担各类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和检维修。

9.3.2 乙级资质

可承担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,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。

注:

1. 石油化工工程是指油气田地面、油气储运(管道、储库等)、石油化工、化工、煤化工等主体工程,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。

2. 石油化工工程大、中型项目划分标准: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:

(1)30 万吨/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(气)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;

(2)50 万立方米/日以上的气体处理工程;

(3)300 万吨/年以上原油、成品油,80 亿立方米/年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;

(4)单罐 10 万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 30 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,单罐 2

万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 8 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,单罐 5000 立方米以上、总

库容 1.5 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,单罐 400 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 2000 立方

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,单罐 3 万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 12 万立方米以上的

液化天然气储库,单罐 5 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,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;

(5)800 万吨/年以上的炼油工程,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、脱硫、催化、重整、制氢、加氢、气分、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、辅助设施;

(6)60 万吨/年以上的乙烯工程,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(PX)、甲醇、精对苯二甲酸(PTA)、丁二烯、己内酰胺、乙二醇、苯乙烯、醋酸、醋酸乙烯、环氧乙烷/乙二醇(EO/EG)、丁辛醇、聚酯、聚乙烯、聚丙烯、ABS 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、辅助设施;

(7)30 万吨/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
(8)24 万吨/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
(9)32 万吨/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
(10)50 万吨/年以上纯碱工程、10 万吨/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
(11)4 万吨/年以上合成橡胶、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
(12)项目投资额 6 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、染料、中间体、农药、助剂、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
(13)30 万套/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
(14)10 亿标立方米/年以上煤气化、20 亿立方米/年以上煤制天然气、60万吨/年以上煤制甲醇、100 万吨/年以上煤制油、20 万吨/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。

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大型石油化工工程规模以下的下列工程:

(1)10 万吨/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(气)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;

(2)20 万立方米/日以上气体处理工程;

(3)100 万吨/年以上原油、成品油,20 亿立方米/年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;

(4)单罐 5 万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 10 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,单罐 5000

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 3 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,单罐 2000 立方米以上、总库

容 1 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,单罐 200 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 1000 立方米以

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,单罐 2 万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 6 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

然气储库,单罐 1 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,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;

(5)500 万吨/年以上的炼油工程,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、脱硫、催化、重整、制氢、加氢、气分、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、辅助设施;

(6)30 万吨/年以上的乙烯工程,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(PX)、甲醇、精对苯二甲酸(PTA)、丁二烯、己内酰胺、乙二醇、苯乙烯、醋酸、醋酸乙烯、环氧乙烷/乙二醇(EO/EG)、丁辛醇、聚酯、聚乙烯、聚丙烯、 ABS 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、辅助设施;

(7)15 万吨/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
(8)12 万吨/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
(9)16 万吨/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
(10)30 万吨/年以上纯碱工程、5 万吨/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
(11)2 万吨/年以上合成橡胶、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
(12)项目投资额 2 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、染料、中间体、农药、助剂、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
(13)20 万套/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
(14)4 亿标立方米/年以上煤气化、5 亿立方米/年以上煤制天然气、20 万吨/年以上煤制甲醇、16 万吨/年以上煤制油、10 万吨/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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